河北政法职业学院
每天一小时校园阳光体育活动管理办法(试行)
为增强学生体质,规范地开展好每天一小时校园阳光体育活动,根据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》、《全民健身条例》、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》、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有关要求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各系应将每天一小时校园阳光体育活动安排纳入第一学年教学计划。每学期对学生参加的每天一小时校园阳光体育活动进行考核。考核标准:早操,每学期不少于45次;课外活动每学期30次,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。 出操时间分别为:夏季6:30—7:10;冬季6:40—7:10,起床号:夏季6:20吹响,冬季6:30吹响;新生从军训完之后开始出操,老生从开学第一周开始出操;出操内容为跑步和做操。
第二条 按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,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,90分以上为优秀;75—89分为良好;60—74分为及格,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。学生《标准》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,方可参加三好学生、奖学金评选。
第三条 必测项目为身高、体重、肺活量、握力、立定跳远、男生1000米,女生800米;选测项目为坐立体前屈,一分钟跳绳(测试一分钟内跳绳次数,中断可以累计计算总数)和引体向上(正握,向上引体至下巴超过杠面算完成一次,引体时躯干不得有振动等任何附加动作)项目。
第四条 成绩不及格者,在本学年准予补测一次,补测仍不及格,则学年《标准》成绩为不及格。若《标准》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,按肄业处理。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,按评定等级记入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》。
第五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后学院体育部颁发合格证书,底册报送教务处备案,教务处将测试达标者与学习成绩合格者一并核准后转送学生处,核发毕业证书。
第六条 因病或残疾学生,可向学校提交免于执行《标准》的申请,经医疗单位证明,体育部核准后,可免于执行《标准》,并填写《免于执行<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>申请表》,存入学生档案。并可以参加三好学生、奖学金评定。
第七条 各系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平均合格率达到80%以上作为学院年终考核评定优秀的条件。
第八条本办法于2013年 月 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九条本办法由体育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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